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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炜律师 徐炜,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作地点:常州,上海。擅长争议解决及公司事务。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常州市青联委员,常州市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常州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员,常州市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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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徐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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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旅游损害赔偿案例如何判决

旅游损害赔偿案例如何判决呢?

案例一:陈某诉保山市某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旅行社介绍参加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自费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向旅游者明确告知。

【案情】

2015年4月,陈某报名参加保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巴堤雅金沙岛游玩时,陈静选择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静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后陈静诉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山市某旅行社对水上降落伞项目进行了介绍和推荐,该项目在行程单上写明是“自费项目”,应视为“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属于陈某自由活动期间或其他脱团时间所进行的个人活动。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帮助旅游者明确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警示,但保山市某旅行社未举证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判决保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陈静各项损失38.5万元。

案例二:万某诉昆明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针对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诉求。如采用拒绝返程等过激方式并导致损失扩大,该扩大损失将不能要求赔偿。

【案情】

2015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昆明某旅行社组织了万某等30人赴华东地区旅游。旅游合同约定,万某等人于2015年10月6日由旅行社安排乘T381次火车硬卧从上海返回昆明。由于10月6日返程票异常紧张,旅行社难以买到T381次车票,遂购买了K79次返程车票,该火车到站时间将延迟3个多小时。旅行社答应只要旅游者按时返回,将按照有关规定赔偿。万某等人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必须先给予每人2000元的赔偿,否则就拒绝登车。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结果万某等30人当晚滞留上海火车站。后万某诉至法院,要求昆明某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昆明某旅行社未经旅客同意,擅自变更返程车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万某造成的客票差价、必要的餐饮及交通费损失。同时,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万某等人在返程车次已经变更的情况下,不能理性维权,执意滞留在火车站,人为地造成损失扩大。据此,万某不能就滞留当晚的住宿费要求旅行社赔偿。判决由昆明某旅行社赔偿万国华经济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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