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炜,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作地点:常州,上海。擅长争议解决及公司事务。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常州市青联委员,常州市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理事,常州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员,常州市商... 详细>>
律师姓名:徐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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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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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先后从原告处借得现金共10万余元,并亲笔打了借条,有些借条上还注明了借款利率及还款时间。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不还款,原告通过各种途径催促被告还钱,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无奈,只好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本息。
[审判情况]
法院开庭审理,本人及被告出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所有借条系其亲笔书写,借款金额也正确,但对其中一笔金额提出异议,说此笔钱已还给原告,但原告没有将借条退给被告或销毁。本人对于被告的这个说法,当庭向原告电话证实,原告予以承认。最后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被告在半年内分两次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双方都及时签收,调解书生效。
律师评析]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贷款方最好要借款方亲笔打借条,以留下证据。万一以后借款方不还钱,还有向法院救济的机会,若空口无凭,则无法诉讼,从而造成损失。第二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若借款方不还钱,贷款方须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去法院起诉,过期后再诉讼的,法院会不予支持。第三个问题是利息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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